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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期回顾:
知识经济时期政府的指导作用不可或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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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期内容:
政府在知识经济时期的作用
这个题目是上期就确定的,但今天看,应该改一下,好象“知识经济时期各类企业的位置及作用”更贴切一些。这里只是我们在工作中的一些随笔和感受,敬请各位指正。
随着新《商标法》2000年的实施,自然人成为商标申请主体后,商标抢注,买卖事件骤增,一时间大有搅得“商标业务”飞速发展之势,但随着这一法律条款07年的“政策性中止”,个人在这项业务上的活动空间就被关闭了,剩下的,应该是已经在07年二月十六日前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商标,如有幸被核准,而你又不是真正为了使用而注册的话,建议你抓紧“出手”,否则,一旦被人盯上,告你个“三年不使用”,而请求将你的商标“撤销”,岂不鸡飞蛋打,不如现在把心态放平和,“给点就走(货)”得了!
再看政府机构,也因政策性变化,使他们成为商标拥有人的权利被剥夺了。但他们可以变通,他们可以成立各种事业性的单位,如中心、协会、学会、xx处等,事业法人依然可以成为商标的拥有者,而他们还独有经营许可的管理大权,可以在行业中将他们注册的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,否则,就不得在此行业中分得一杯羹。这样,我们当然建议各位企业家去加盟他们的集体,去取得他们的商标使用的许可授权。这样,你的企业可以借助政府的推介力“更上一层楼”。从另一个角度讲,在我们目前还未完善市场经济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状况下,这种做法可能一方面有利于市场产品及服务质量的控制,另一方面又形成新的垄断,也就是用一种看似打击不正当竞争的手段,来实行一种新的不正当竞争的运营,可怕的是,还使它合法化了。
但不管怎么说,企业还是要先跟上形势,与时俱进的发展,你才能获得更大的空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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